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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实施办法(试行)
2020-02-27 17:15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维护学校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沙坪坝区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竞争性比选管理暂行办法》(沙发改〔2018427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未达到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三条 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的,按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应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包商。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完成项目立项审批和备案程序后,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及其以上、货物和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其以上,提交《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招标采购审批表》和相关资料,提出发包申请。

第六条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已明确发包方式的,或项目所在地有规定的,按审批方式或相关规定执行。未明确的,一般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组织:

(一)施工类项目:

1.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在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委托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承包商。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及其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标办公室组织,采取校内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承包商。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承包商。

(二)货物类项目:

1.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在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承包商。

2.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其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标办公室组织,采取校内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承包商。

3.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用户单位按照《重庆科技学院限额以下货物和服务类采购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实施。

(三)服务类项目:

1.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在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承包商。

2.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其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标办公室组织,采取校内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承包商。

3.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 由用户单位按照《重庆科技学院限额以下货物和服务类采购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 竞争性比选包括公开竞争性比选和邀请竞争性比选两种方式。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其以上、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其以上、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其以上的采取公开竞争性比选。

(二)除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公开竞争性比选或邀请竞争性比选方式。

竞争性比选是指发包人通过对多家承包商的资信、业绩、报价、合同执行力等进行综合比较,以选择最优秀的承包商的方法。

第八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其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和50万元及其以上修缮项目的设立和安排方案,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按相关程序执行。校内竞争性比选主要程序如下:

(一)编制比选文件。根据用户单位提出的需求,采购与招标办公室负责编制比选文件,评分办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最低价评分法。实行比选控制价的,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比选控制价。根据项目需要,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其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由审计部门负责复核比选控制价。

(二)审核比选文件。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按照技术要求对比选文件进行复核,必要时提交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定。

(三)发布公告。采购与招标办公室在学校招标信息网发布比选信息公告和比选文件,挂网时间不少于5个日历日。采用邀请竞争性比选的项目发布比选信息,向邀请对象发出比选文件。

(四)组织比选。比选小组由3名及以上具有经济、技术方面专业知识的校内和校外专家组成。比选小组按照比选文件确定的比选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可同时确定替补中选人,采用最低价评分法的不得确定替补中选人。

(五)结果公示。采购与招标办公室按比选文件规定对比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日历日。公示无异议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质疑投诉。竞争性比选的异议或投诉,由用户单位、基本建设管理部门、采购与招标办公室根据质疑内容出具初步答疑意见,采购与招标办公室整理后按规定格式和程序向供应商统一答复。

第十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施工项目承包商和工程建设项目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从学校入围单位备选库中随机抽取。

工程项目有特殊需求,学校备选库入围承包商不具备资质或能力的,用户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集体决策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施工和货物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校属企业依法满足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资质的,发包人可以将项目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直接发包给该企业。

第十二条 对涉及水电气、校舍安全、服务保障等应急抢险抢修工程建设项目,用户单位请示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直接实施。相关情况说明和发包过程资料,经单位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后交采购与招标办公室备案。特殊项目,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金额2万元及其以上的,应签订合同,用户单位和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按照《重庆科技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定、签订、执行合同。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遵循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组织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并及时移交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管理、备案、存档。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前,采购与招标办公室将项目情况报学校监督部门备案,学校监督部门、采购与招标办公室、用户单位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发包当事人及实施过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对个人或单位追责,并视情况轻重给予通报,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限额以下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暂行)》(重科院〔20162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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