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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有关指引文本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4号)
2022-05-30 16:14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有关指引文本的通知

(渝财采购〔20224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办法》),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不断提升需求管理水平,我局研究制定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有关指引文本,供采购人参考使用,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负主体责任,应按照《办法》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要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和权利义务,对第三方机构编制的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予以确认,并负主体责任。采购人委托(邀请)第三方机构、相关专家参与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当由采购人支付。采购人和第三方机构或相关专家双方协商确定具体费用标准和费用金额。主管预算单位要切实担负起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职责,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规范采购行为,提升采购绩效。

二、建立完善内控制度

采购人应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细化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明确岗位权限和职责,加强对采购需求的风险防控,预判采购需求形成和实现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事项,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和替代方案,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采购人应当建立采购需求审查工作机制,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具体采购项目范围由采购人根据《办法》据实确定,主管预算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由主管预算单位统一组织重点审查的项目类别或金额范围。同时,为降低审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相关当事人可在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中了解采购需求法律审查服务试点情况,并自行选择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

三、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将采购人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未按照《办法》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的,可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按《办法》规定将有关线索移交同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各级预算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同时,主管预算单位也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采购需求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22515起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预算单位要认真总结采购需求管理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对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完善有关举措,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指引文本

2.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实施计划指引文本

3.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一般性审查意见书指引文本

4.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重点性审查意见书指引文本


  重庆市财政局

2022427






附件【附件:政府采购需求指引文本.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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