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采购是指学校从事日常的教学、科研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使用预算资金,通过招标和其他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采购对象分为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
货物类包括仪器设备、图书、教材、基础软件、资料(含电子资源)、家具、原材料、音像设备、监控设备、消防设施、交通工具、照明设备、办公用品、医疗用品、耗材等,工程货物除外。
服务类包括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运输服务、软件数据服务、专利代理、货物维修与维护的服务等除工程建设服务的其他服务类。
工程类包括基建工程、土石方、道路管网、设施维修改造、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基建工程是指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工程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使用预算资金进行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 采购活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诚信;
依法依规、竞争择优;
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厉行节约、采管分离。
第五条 学校采购实行学校集中采购和二级单位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需求计划的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准确地编制采购需求计划,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二章 采购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采购、教务、科研、纪监、财务、审计、资产、基建、信息化、图书等管理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学校重大项目采购与招投标实施方案;
(三)审定学校“评标专家库”成员;
(四)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五)定期听取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情况及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工作汇报。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负责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第九条 按照“采管分离,分工负责”的管理模式,根据采购业务的专业特点和单位(部门)职能,划分各单位(部门)采购工作主要职责。
(一)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
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是学校负责采购工作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 贯彻国家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及执行学校采购招标管理办法、业务流程,宣传采购工作的政策法规;
2.采购方式的审批报批、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开标评标组织、发放中标通知书等;
3.审查指导校属各单位采购计划的申报制定,协调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疑难问题,贯彻落实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督察督办采购项目的执行;
4.组建和管理校内评审专家库和招标采购代理等服务机构库;
5.统计上报采购数据,收集整理采购工作最新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二)采购项目立项单位
采购项目立项单位(以下简称立项单位)是指提出采购申请的各二级学院、单位(部门)、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科研项目组等。主要职责如下:
1. 建立本单位采购内控机制,提出本单位年度采购预算及计划;
2.负责采购前期调研、立项报批,提出采购需求,制定采购实施方案,参与招标采购文件会审;
3.负责采购项目合同(协议)签订、项目执行、报账付款;
4.牵头组织采购项目验收及档案管理,资产验收转固工作等。
5.成立由三人及以上单数工作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组,原则上组长由本单位负责人担任。采购工作组成员的组成及变更情况需登记在册备查。采购工作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三)归口管理部门
归口管理部门是指采购项目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指教学、科研、信息化、财务、基建、资产、校医院等管理部门等。
1. 教学、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年度采购预算及计划编制;审查由立项单位提出的立项建设的采购项目年度采购预算及计划;组织教学实验室或科研平台等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审查采购实施方案;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牵头采购资金绩效考核。
2. 信息化、财务、基建、资产、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年度采购预算及计划编制;审查立项单位提出的年度采购预算及计划;牵头或参与项目立项审查;审查采购实施方案;参与招标采购文件会审;牵头或参与重要采购合同会审;参与资产的验收;牵头或参与采购资金绩效考核。
(四)采购监督部门
采购监督部门是指对学校采购工作负有监督职责的监督部门,主要指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采购监督部门依法开展对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评审委员会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情形外,学校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法进行独立评审,出具书面评审报告。
第十条 校内评审专家库可以通过个人自荐、部门推荐和学校外聘等方式组建,校内评审专家原则上应是市级评标专家库成员。
招标采购代理等服务机构遴选可通过校内竞争性比选、重庆市政府采购平台选取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采购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骤:制定采购实施方案、提出采购申请、确定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实施招标采购、订立及履行合同、质疑与投诉、验收与转固、报账付款及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要按照内部控制建设要求开展采购工作,执行采购政策、办法及采购资金绩效评价将作为各单位(部门)年度考核的指标之一。
第十三条 按采购合同(委托招标项目除外)总价的一定比例安排采购工作经费,用于采购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采购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货物、服务类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
(二)工程类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确定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竞争性比选、邀请竞争性比选等方式。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可采用综合评分(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公开竞争性比选主要采用综合评分(估)法,询价采购、邀请竞争性比选、竞争性谈判主要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单一来源主要通过协商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立项单位需填写《重庆科技大学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表》(附件1),进行采购方式申请。
(一)只能从唯一供货商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货商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配套服务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添购,且添置的总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四)根据上级部门文件或相关规定等,明确采购对象的。
拟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立项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或部(处)务会进行讨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提交采购申请时作为附件一并提交。实施单一来源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需要进行专家论证(上级部门有规定的除外),专家组应当由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参与论证的专家组成员至少两人不是本单位的。
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入项目采购程序。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请上级批准后进入项目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对于抢险、后勤保障等突发应急采购项目,确因正常招标采购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应急采购。
(一)突发水、电、暖、通讯、道路、燃气、消防、电梯等 设备、设施及实验设备故障的抢修;
(二)突发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校园安全等事件的应急处置;
(三)为完成上级相关部门紧急任务而进行的采购;
(四)为处置直接严重影响教学科研工作、师生学习生活的突发事件而进行的临时性应急采购;
(五)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认定的其它应急采购项目;
应急采购立项单位应事先征得分管校领导和分管采购工作校领导同意,并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根据项目情况确定采购方式及实施采购。立项单位在采购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庆科技大学应急项目审批表》(附件2),报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采购项目,统称为限额以上采购项目,未达到下列标准的采购项目,统称为限额以下采购项目。
(一)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类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项目;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工程货物采购项目;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采购项目。
限额以上采购项目,由立项单位提出采购方式建议,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限额以下采购项目,由立项单位提出采购方式建议,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特殊情况,采购方式可由立项单位提出申请,通过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 采购立项审批
第十九条 立项单位根据单位采购内控机制确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达到下列标准的,须通过校内立项申请审批,无采购预算或计划不得采购,未达标准的由立项单位自行审批。
(一)单价1000元(含)以上货物或单次采购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或属于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立项单位应在学校办公系统网上提交采购需求申请和采购实施方案,进行采购立项流程审批。
(二)工程类项目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完成项目立项审批和备案程序后,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货物和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立项单位向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提交《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招标(发包)申请表》(附件3)和相关附件资料(含招标主要条款、立项批复、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提出发包申请。货物和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立项单位应在学校办公系统网上提交采购需求申请,进行采购立项流程审批。
第二十条 采购预算及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预算调整和计划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计划采取定期集中申报与零星申报相结合。原则上,通用办公设备的采购,应每月集中一次性申报。任何单位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不得未经审批同意自行采购,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项目采购申请。
每月10日前,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集中办理采购计划申报,逾期提交将纳入下月采购任务。
第二十二条 采购项目在落实场地和资金后,立项单位应充分做好采购项目调研论证工作,合理制定采购需求,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性能、数量、预算资金、供货日期、服务、评审标准等,规范编制采购实施方案。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立项单位采购项目组对采购项目需求开展不少于3家的调研潜在供应商的调研(单一来源采购除外),形成至少3家潜在供应商的调研结论性资料。调研结论性资料至少3人以上采购项目组成员签字,电子和纸质档案由立项单位进行审核存档。采购项目组根据调研结论性资料形成采购需求,立项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有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采购项目,按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项目论证。
第二十三条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立项单位需填写《重庆科技大学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附件4),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采购预算单价10万元或总价50万元以上的进口产品采购项目要进行专家论证。专家组应当由五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参与论证的专家组成员至少三人不是本单位的。
第二十四条 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五条 单次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立项,立项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经归口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采购;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立项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校长审批。
单次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由立项单位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立项;100万元(含)以上的,还需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同意立项,再开展采购立项流程审批。
第二十六条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单一来源和进口产品、设备采购,须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到安全、消防、有毒、有害等物资的采购项目,须报请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五章 采购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购根据采购内容和预算金额标准实行校内集中采购与校内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组织形式。校内集中采购是指由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的行为,校内分散采购是指由立项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采购的行为。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用校内集中采购:
(一) 货物和服务类:单次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
1.单次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照《重庆科技大学限额以下货物和服务类采购实施细则》实施采购。
2.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一般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由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3.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一般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原则上委托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
以上第2、3类项目采购需求应提前30天以上在政府指定网站进行采购意向公开。
(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或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或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或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或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照《重庆科技大学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实施细则》实施采购。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或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或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一般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采购,由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以上第2类项目采购需求应提前30天以上在政府指定网站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
(三) 重庆市政府搭建的采购供货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采购的项目。平台主要包括框架协议、采购云平台、行采家、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采购项目主要包括集采目录品目(计算机、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打印机、扫描仪、碎纸机、LED、空调等)、办公用品、会展服务、工程项目相关配套服务等。
1.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按照《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相关规定实施。
2.其他:按照《重庆科技大学限额以下货物和服务类采购实施细则》《重庆科技大学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实施细则》,在平台实施采购。
校内集中采购以外的采购项目,采用校内分散采购,立项单位采购工作组按照《重庆科技大学限额以下货物和服务类采购实施细则》《重庆科技大学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实施细则》实施采购。
第二十八条 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应签订委托协议(合同)或委托任务书,协商确定委托事项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校内集中采购需要组织采购文件编制的,采购文件由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会同立项申请单位共同编制。
第三十条 单次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进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审,采购文件的采购预算额度、采购方式、评审条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100万元(含)以上的,还需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采购文件发布前由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经办人、单位负责人与立项单位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进行会签。
第三十二条 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项目,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严格程序依法公布采购结果,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第三十三条 采购项目评审采购(招标)人代表原则上应该是市级评标专家库成员,且不得是项目组成员。校外专家按照相关规定在市级评标专家库进行抽取。校外专家评审劳务费执行上级规定,校内专家评审劳务费工作时间在4小时以内按300元发放,每增加1小时费用增加100元。
第三十四条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自采购结果确定后,立项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采购条款要求签订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审批流程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合同签定之日起,2日内采购合同向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备案。由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合同公告和登记。
第三十五条 立项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若因国家政策变化、环境保护要求、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学校修改项目计划、削减项目预算、建设条件变化及发生特殊情况等,确需调整合同目标或合同条款的,由立项单位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变更的内容、变更结果及依据,按预算调整和项目审批的程序办理。
若需追加与合同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履行其他条件的前提下,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批,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审查后,可以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的合同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三十六条 立项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复杂的采购项目还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按照规定负责办理资产入库转固。资产管理部门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进行资产验收及入库。
第三十七条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立项单位在合同最后履约验收结束后2日内向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合同未经验收提前终止的,也应在2日内报备。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履约结果栏目发布政采项目执行结果公告。
第三十八条 立项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付款报销和履约保证金退还。采购项目经费支付由立项单位根据合同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履约保证金在货物或服务验收合格后退还,由成交供应商或立项单位填写《重庆科技大学履约保证金支付申请表》(附件5),完成审批程序后办理。
第三十九条 采购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集中存放、分级管理”的原则,立项单位具体负责校内分散采购项目采购档案管理,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档案管理,其中工程建设、维修和后勤保障类采购项目档案由基建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存档管理。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定期统计立项单位预算金额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对投标人或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或投诉,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规定作出答复。
第六章 采购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的作用,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学校派出采购(招标)代表参加评审的项目,学校纪检人员对采购(招标)代表进行评审前纪律要求提醒。
校内评审项目,项目评审开始前,学校采购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进行评审纪律要求提醒,评审专家签订专家责任书。
第四十二条 采购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招标采购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及保密纪律。对违纪违规、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独立法人的校办产业依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以科研项目经费实施采购的,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医疗器械的采购,政府卫生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自制设备采购,按照有关要求申报审批。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招租、使用代收费性质资金采购货物或服务等,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采购管理办法施行期间,所列条款与国家及重庆市等上级公布的管理文件有冲突的,以公布的上级管理文件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
1. 《重庆科技大学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表》
2. 《重庆科技大学应急项目审批表》
3. 《重庆科技大学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招标(发包)申请表》
4. 《重庆科技大学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5. 《重庆科技大学履约保证金支付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