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大学
限额以下货物和服务类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限额以下货物和服务,是指未达到市级采购限额标准,单次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
第三条 限额以下货物和服务采购,分为校内集中采购、校内分散采购。
校内集中采购,是指由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的行为,包括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和政府搭建的采购供货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采购。
校内分散采购,是指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下,不在平台上采购,由立项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 对于能够在平台进行采购的项目,优先选择在平台上进行采购,采购方式分为直接采购、询价采购、谈判采购。
(一)平台直接采购。在平台比对价格,根据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直接选定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主要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二)平台询价采购。在平台发布询价公告不少于3个工作日,供应商提交不可更改价格,采取最低价原则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主要适用于技术复杂或特殊需求,平台无现货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
(三)平台谈判采购。在平台发布谈判公告不少于3个工作日,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及价格,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组织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用最低价原则或综合评分原则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主要适用于技术复杂或特殊要求,价格变化幅度大,需与供应商进行面对面沟通的服务项目。
平台采购活动中,采购预算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项目和采购预算5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原则上应在平台公开发布公告,通过询价或谈判方式采购,根据平台规则确定采购结果。
采用最低价原则的平台采购项目,由立项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确认采购结果,结果确认过程中,如第1名供应商弃标,第2名供应商报价在最低价差价10%(含)范围内的,可替补中标,否则直接废标,进行重新采购。立项单位对采购结果有异议的,1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递交书面函件进行说明。
平台采购项目,确有必要的,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可组织3名评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五条 对于不能在平台上进行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相关规定,由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或委托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在学校采购与招标办公室网站发布采购信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按规范执行。
第六条 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由立项单位根据单位采购内控机制制定采购计划,提交采购申请,采购工作组根据立项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采购计划预算金额达到校内立项申请标准的,填写《重庆科技大学零星采购记录表》(附表1)存档备案。
(一)现场或其他电商平台直购。立项单位采购工作组在采购现场或通过其他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等)比对价格,根据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
(二)自行组织询价采购。立项单位制定询价方案,通过集体研究确定三家及以上供货单位作为邀请对象,向其发布采购需求信息,要求供货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响应文件,与供应商进行询价谈判。采购工作组从供应商资质条件、技术方案、商务条件、是否满足需求等方面进行评审。采用最低价原则或综合评分原则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确有必要的,立项单位可组织3名评标专家进行评审。
第七条 各立项单位每月提交的采购申请中,同类商品累计金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由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采购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招标采购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及保密纪律。对违纪违规、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采用采购目录、限额标准、采购方式以国家和重庆市最新公布的为准,限额以上采购项目遵照国家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说明事项按照《重庆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根据国家和上级规范要求,附件表格适时调整。
附表:《重庆科技大学零星采购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