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
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沙坪坝区交通委员会
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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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沙坪坝区监察局
关于印发《沙坪坝区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竞争性比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各管委会,区属国有重点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农委对《沙坪坝区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比选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沙坪坝区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竞争性比选管理暂行办法》。经区政府第十八届四十二次常务会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沙区发展改革委 沙区财政局
沙区城乡建委 沙区交委
沙区农委
2018年8月6日
沙坪坝区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竞争性比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管理,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工程项目,为本区依法必须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区属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比选的方式确定承包商。
竞争性比选指发包人通过对多家承包商的资信、业绩、报价、合同执行力等进行综合比较,以选择最优秀的承包商的方法,包括公开竞争性比选和邀请竞争性比选两种方式。
第四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的区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标准的,经核准实行竞争性比选。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其以上,400万元以下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其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及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及其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及材料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采用比选方式的,应当实行公开竞争性比选。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准可不进行竞争性比选: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其他不适合采用竞争性比选的情形,或经区政府同意的。
不适合采用竞争性比选的情形是指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等,需由招标行业监督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认定并出具意见。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采用竞争性比选的项目,应当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其他竞争性比选项目可以不进场交易,但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 比选人(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编制比选文件。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项目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和划分合同段;
(二)项目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比选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其电话和电子信箱;
(四)比选申请人(响应比选要求、参加比选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要求、强制标准等条件;
(五)比选控制价;
(六)比选的方式、方法、程序等规则;
(七)地点和时间;
(八)其他合理内容。
第八条 需要进场交易的比选项目,由比选人持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及经项目监督部门备案的比选文件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登记,办理进场事宜。
第九条 采取公开和邀请竞争性比选方式的,由比选人或代理机构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比选人向3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比选对象发出比选邀请函,也可以在区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开邀请。
(二)比选人成立比选小组。比选小组由比选人选派3名以上具有经济、技术方面专业知识的单数人员组成,也可以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三)比选小组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从符合资格的比选对象中确定中选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可同时确定替补中选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不得确定替补中选人。
(四)比选人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签订合同。
(五)比选人将比选情况报告及合同送监督人备案。
第十条 采取公开竞争性比选的,如无人申请或申请人被全部否决的,经核准可不再进行比选。采取邀请竞争性比选的,如申请人少于3家或申请人被全部否决的,应当采取公开竞争性比选方式重新进行比选。重新比选失败的,经核准可不再进行比选。
第十一条 区发改委负责对竞争性比选的方式进行核准;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入场交易流程。
第十二条 进场交易的比选活动由对应的招投标监督部门进行监督;不进场的比选活动由项目业主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内设(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竞争性比选的异议及投诉,参照招投标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未达到本办法标准的项目或核准不进行竞争性比选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集体决策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原沙发改〔2016〕353号、沙发改〔2017〕38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