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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大学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实施细则
2024-11-21 15:18  

重庆科技大学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未达到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三条 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的,按本实施细则实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施工项目承包商由学校进行公开遴选。

第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完成项目立项审批和备案程序后,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货物及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向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提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发包)申请表》(附件1和相关附件资料(含招标主要条款、立项批复、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提出发包申请。货物和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立项单位应在学校办公系统网上提交采购需求申请。

第七条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已明确发包方式的,或项目所在地有规定的,按审批方式或相关规定执行。未明确的,一般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组织:

(一)施工类项目:

1.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施工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在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采购。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用校内竞争性比选方式采购。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在学校公开遴选的施工项目承包商中随机抽取的方式采购。

(二)货物及服务类项目:

1.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的货物及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在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采购。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通过校内竞争性比选方式或由政府搭建的采购供货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采购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立项单位按照《重庆科技大学限额以下货物和服务类采购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由平台采购或立项单位通过校内分散采购。

特殊情况下,校内竞争性比选的项目,也可在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采购。

第八条 竞争性比选是指发包人通过对多家承包商的资信、业绩、报价、合同执行力等进行综合比较,以选择最优秀的承包商的方法。竞争性比选包括公开竞争性比选和邀请竞争性比选两种方式。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采取公开竞争性比选。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公开竞争性比选或邀请竞争性比选。

第九条 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平台交易的项目按相关程序执行。校内竞争性比选主要程序如下:

(一)编制比选文件。根据立项单位提出的需求,由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或委托代理机构会同立项单位编制比选文件,评标办法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行比选控制价的,由立项单位负责编制比选控制价。

(二)会签比选文件。由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经办人、单位负责人与立项单位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进行会签,必要时提交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定。

(三)发布公告。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在学校招标信息网发布比选信息公告和比选文件,挂网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邀请竞争性比选的项目,向邀请对象发出比选文件。

(四)组织比选。比选评审小组由3名及以上具有经济、技术方面专业知识的校内和校外专家组成。比选评审小组按照比选文件确定的比选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可同时确定替补中选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不得确定替补中选人。

(五)结果公示。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按比选文件规定对比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质疑投诉。竞争性比选的异议或投诉,由立项单位、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根据质疑内容出具初步答疑意见,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整理后按规定格式和程序向投标人统一答复。

第十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有特殊需求,学校备选库入围承包商不具备资质或能力的,立项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集体决策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施工和货物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学校下属机构、企业依法满足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资质的,立项单位经集体决策后可以将项目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直接发包给该机构、企业。

第十二条 对涉及水电气、校舍安全、服务保障等应急抢险抢修工程建设项目,确因正常招标采购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的,立项单位应事先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并经分管采购工作校领导同意(50 万及以上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根据项目情况确定采购方式及实施采购,立项单位在采购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庆科技大学应急项目审批表》(附件2),报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特殊情况,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采购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招标采购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及保密纪律。对违纪违规、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采用限额标准、采购方式以国家和重庆市最新公布的为准,限额以上采购项目遵照国家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说明事项按照《重庆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施行。根据国家和上级规范要求,附件表格适时调整

 

 

 

附件:

1. 《重庆科技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发包)申请表》

2. 《重庆科技大学应急项目审批表》


 

附件【重庆科技大学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招标(发包)申请表.xlsx已下载
附件【重庆科技大学应急采购项目审批表.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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