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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大学招标采购工作纪律
2024-11-21 15:24  

 

重庆科技大学招标采购工作纪律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与工作纪律建设,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三要十不准”》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重庆科技大学招标采购工作纪律》。

一、领导干部、招标工作机构人员工作纪律

(一)领导干部招标工作“三要十不准”

“三要”:

1.要依纪依法,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

2.要尽职履责,切实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3.要清正廉洁,带头守住纪律底线。

“十不准”:

1.不准违反招投标审批程序以个人签批、假借集体研究名义等方式违规决定不招标、邀请招标,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2.不准违规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

3.不准以推荐、串通等方式违规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4.不准授意、默许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5.不准指使、纵容、默许投标人采用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手段围标串标;

6.不准以授意、诱导等方式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

7.不准授意、默许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

8.不准授意、默许中标后违规变更设计、调整建设内容、支付资金,或者为中标人指定、推荐分包人、供货商、服务商;

9.不准对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妨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

10.不准纵容、默许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十不准”

1.不准出台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文件或政策规定;

2.不准超越法定授权履行监管职责或推诿扯皮;

3.不准违规核准招标事项或违规确定中标人;

4.不准违规拒绝采购实施部门的招标材料备案或借备案之机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5.不准违规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和组建评审委员会;

6.不准违规发布招标公告、使用标的或提供虚假招标信息;

7.不准伪造、涂改、隐匿或者销毁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文件、记录、报告、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资料;

8.不准拒绝受理涉及招标投标的质疑或投诉;

9.不准接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宴请或参与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活动;

10.不准泄露涉及招投标工作的各种保密事项和资料;

     二、校内评标专家工作纪律

1.要遵守评标时间要求;

2.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标;

3.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认真开展评标工作,确保评标过程专业高效、评标结果公平和公正。

4.不准私自携带通讯工具和电脑进入评标现场或交由招标监督人员统一管理;

5.不准随意出入评标室或在评标室外无故逗留;

6.不准私下串通、干扰他人独立评标;

7.不准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或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8.不准透露与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9.不准携带与评标有关的资料出入评标室,不准私自复制评标资料或带出评标区;

10.不准接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宴请或参与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活动;

三、立项单位及业务归口部门招标工作纪律

1.不准将未经审批立项的项目实施招标采购;

2.不准违背核准的招标事项开展招标工作;

3.不准将依法依规需进行招标的项目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4.不准隐瞒、延误、截留或提供虚假招标信息;

5.不准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或违规限制潜在投标人条款;

6.不准在开标后修改评标标准的实质性条款;

7.不准相互串通、徇私舞弊,操纵招标结果;

8.不准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9.不准接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宴请或参与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活动;

10.不准泄露涉及招投标工作的各种保密事项和资料。

四、合同签订工作纪律

1.不准伪造、涂改、隐匿或者销毁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文件、记录等有关资料;

2.不准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或中标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3.不准无合法理由拖延或拒绝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4.不准利用暂定价格条款获取非法利益;

5.不准泄露涉及招投标工作的各种保密事项和资料。

五、其它工作纪律

1.学校领导及与招标采购工作有关的所有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标采购工作回避制度;

2.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校内项目评审。

3.校内外与招标采购工作有关的人员,包括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重庆市有关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 学校纪检监察人员对校内评审代表(含委托)在评审前进行纪律要求提醒。

六、违纪追责

1.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受理与招标工作有关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制止和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财务和审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规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配合纪检监察和招标工作管理部门做好对违反招标工作纪律的查处工作;

3.投标人、代理机构及校外评标专家如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学校将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学校招标信息网上公开曝光或上报重庆市财政局,同时记入不良记录,五年内不得参与学校招标投标或代理招标项目。

4.对违反上述规定校内人员,学校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其他

1.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其他招标采购工作纪律,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本办法解释权归纪检监察室、采购与招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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